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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彩彩票2023-01-31 16:05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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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镇馆之宝丨唐淼:如何从“三牺尊”窥见东西方酒器的殊途同归?******  编者按:  国宝之美,穿越古今,器以载道,恢弘万千。每件珍稀文物背后,都凝聚着古人的匠心智慧,镌刻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见证着中外文明的交流互鉴。从2023年1月11日起,中新社“东西问”推出“镇馆之宝”系列策划(一),藉专家探究文物之意涵及其背后故事。

  中新社长春1月13日电 题:如何从“三牺尊”窥见东西方酒器的殊途同归?

  作者 唐淼 吉林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副馆长

  酒,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在人类交往中发挥独特作用。东西方酒文化源远流长,相关研究浩如烟海,然而关于酒器的研究相对较少。实际上,酒器作为酒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同样历史悠久,而且千姿百态。

  吉林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收藏着一件中国商代的酒器——兽面纹牛首尊。从这件文物中,可以清晰窥见中国古代礼制的缩影和世界文明进程中的酒文化故事。

  “三牺尊”为何特别?

  这件“兽面纹牛首尊”又名“三牺尊”,为商代的青铜器,是中国的国家一级文物。中国古代由青铜制成的“尊”,特指一种侈口、鼓腹、高圈足、形体较宽的盛酒器。此尊圆体造型,大敞口,鼓肩,圆弧腹,高圈足;颈部饰三周平行凸弦纹,肩、腹连接处等距离排列三个浮雕式牛首,每两个牛首间各饰一幅以卷云状扉棱为中心的小兽面纹,肩部上下各饰一周圆圈纹以作横向分隔;腹上部分饰一周夔龙纹,下部饰连体兽面纹,兽面圆睛突出,双角作S形,末端内卷;圈足上部饰两周平行凸弦纹和三个大十字形镂孔,下部为三组尾巴上卷的小兽面纹。这件尊的纹饰特别繁复,主要以三只牛首为主题布局纹饰,为商代晚期流行的风格。

三牺尊。受访者供图

  商周时期,王公贵族在大型活动中普遍使用牛、羊等牲畜,并以青铜器盛酒置于活动场所之中完成仪式,根据社会等级的高低采用对应的器具和规模,进而形成庞大而规制的礼制系统。《国语·鲁语上》记载:“赐女土地,质之以牺牲,世世子孙无相害也。”《左传·庄公十年》(曹刿论战)载:“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上述文献所载的“牺牲”,特指供盟誓、宴享用的牲畜。现代意义的“牺牲”一词也源于此,经衍生后多作动词用,意为一种具有高尚意义的奉献行为。正因如此,这件精美的青铜盛酒器也根据其独具特色的三个牛首装饰,被定名为“三牺尊”。

  诸多酒器种类之中,不同时代流行不同的风格和样式。这件“三牺尊”所呈现的造型和装饰特征,充分体现了商代晚期的风格,具有断代意义。青铜器纹饰既可作为判断器物时代的依据,也折射出彼时人群的精神内涵,以活牲作为祭品,将盛祭祀用酒的尊饰以兽形纹饰,很大程度上应是商人对神明忠诚的一种表达。

三牺尊局部。受访者供图

  青铜尊作为商周时期的大中型盛酒器,是一种典型的礼器,在祭祀或宴饮中常常与青铜爵、斝等盛酒器搭配使用,而在墓葬中作为随葬品又常与青铜卣或方彝等盛酒器伴生共出。依《周礼》所记,尊有六种:牺尊、象尊、著尊、壶尊、太尊、山尊。六尊之中,最华美的就是牺尊。目睹“三牺尊”的细节,了解它的来历,仿佛跟随殷商时期的祖先穿越回酒文化兴盛的中国传统礼制社会。

  酒器如何产生?

  从文明起源的视角回溯,史前的中国是以农业为经济基础发祥并壮大的。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遗址的考古证据充分表明,因农业日渐发达而产生的粮食贮藏现象已出现。温湿度变化致使粮食发酵后呈现特殊口感,被先人的味蕾定义为一种美味的饮品,于是酿制酒应运而生。

  此后,饮酒时的味觉体验和精神愉悦,使酿制酒逐渐成为夏商周时期部落首领和王公贵族的生活必需品。尤其到商周时期,社会等级和阶层已经固化,礼制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普遍标准,青铜酒器也成为祭祀、宴饮、战争等重要事件的仪式表征。

  中国历代酒器以青铜器、漆器和瓷器闻名,大多成套出现,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商周时期的青铜酒器。除今天所见的“三牺尊”外,青铜酒器中煮酒器、饮酒器、贮酒器一应俱全,还出现了较为奇特的被称为“兕觥”的角形饮酒器。

商代龙纹兕觥。张云 摄

  中国的青铜时代从公元前2000多年形成,历经夏、商、西周、春秋和战国时代结束,青铜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商周以后,酒文化逐渐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绵延至今。随着制酒业发展和中西方文化交流,除谷物酿制酒之外,中国后来也出现了葡萄酒、蒸馏酒、啤酒等类别,造型和功能各异的酒器更是层出不穷,成为酒文化的重要物化载体。

  不仅中国酒器源远流长,古代西方的酒器也颇有历史可考。在西方,覆盖地中海沿岸大部的古希腊地区率先继承了古老的葡萄种植技术和酿酒工艺。与以农业为基础的古代中国相比,该地不适于种植谷物,但独特的气候却为其创造了得天独厚的葡萄种植条件。由于古希腊文明超强的交流与影响力,葡萄酒文化逐渐传播至欧洲内陆地区,进而成为西方酒文化的主流。

  相对于古代中国的“三牺尊”和角形“兕觥”时代,古希腊同时期也出现了角形“来通杯”,从陶制、兽角制到金属制,“来通杯”被长期沿用、广泛传播,从作为宗教祭祀的祭器逐渐演变为宴饮葡萄酒的酒器。地处北非的古埃及第十八王朝图特摩斯三世时期(约公元前1479年至公元前1425年)出现了最早的玻璃容器,后来随着玻璃制法的成熟和普及,玻璃器皿在西方被更广泛地用于盛酒。

  东西方酒器有何文化溯源?

  以牛、羊等动物形态支撑杯身造型的“来通杯”与中国的“兕觥”虽有相似,但在文化根源上迥然不同,分别代表了中国和西方的两种传统。

    古希腊酒杯。视觉中国 供图

  关于酒的源起,中国古史《战国策》有载,“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文献中的仪狄成为酒的发明者,是为“人造”;希腊神话中则流传酒神狄奥尼索斯担任葡萄种植者的守护神一职,是为“神造”。

  从东西方酒器的使用习俗来看,传统的东方酒器更讲究配套使用,主要用于盛装粮食酒,饮酒时关注的是人,酒的自然属性被淡化,社会功能被提升;西方玻璃酒器则追求透明,以便观察葡萄酒的成色及品质,注重喝什么酒应用什么酒具,甚至每一种酒都有其固定杯型,此外对酒自身口味的感受也尤为强烈。

  近现代以来,在工业化、全球化的浪潮下,西方生产的工业品大量涌入中国,这对中国酒器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玻璃制品越发受欢迎。随着世界文明不断向前演进和东西文化的相互影响,酒器制作工艺也不断发展变化,进而形成了璀璨瑰丽的各类造型。

  从这件商代“三牺尊”纵观世界文明发展历程,可以进一步了解,酒器不仅能反映风俗习惯,更能投射出人群的社会秩序、文化观念、宗教信仰、审美情趣等意识领域的规律。随着文化交流与融合,东西方酒器也日渐趋同,是为殊途同归。正是人类文明的多地起源与交流互鉴,才使我们能享受如此丰厚的物质文明成果,感受如此丰富的精神世界,并为构建相互包容、和谐共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懈努力。(完)

  受访者简介:

  唐淼,1980年生人,现为吉林大学考古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考古学院副院长、吉林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副馆长,吉林省文物局重大项目咨询专家。研究领域为先秦两汉中国北方考古、文化遗产与博物馆。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著作7部,主持策划博物馆陈列展览10余项,编写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技术文本10余部,主持或参与科研类项目6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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